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厍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约)
[   点击数:2290    日期:2008年5月9日 ]

○○年五月八日厍浜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村务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地管理本村事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村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4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每届任期三年,全面负责本村村务管理。

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妇女1名。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决议,做好村民的教育工作,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带领村民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五)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户供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七)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八)协助镇开展行政、经济等工作,完成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收集和及时反映村民对政府行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七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本村根据自然村区域划分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1名,由本小组村民直接选举或提名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召开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五)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四个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遵循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讨论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四)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讨论制定村级规划,决定本村各项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

(六)听取和审议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情况报告;

(八)决定给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特殊形式,经村民会议授权,代为履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一般每1015户一名,任期同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也可连选连任。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原选区的村民有权撤换,但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因故空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

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1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

(一)村民代表会议内容。(1)讨论决定村重大事项;(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务、财务公开工作报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工作报告;(3)对村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内容。

(二)会议要求。(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召开,会议一般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2)会议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二天前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3)会议所形成的决议要进行表决,决定事项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4)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并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记录簿统一使用县民政局印发的《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工作手册》。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治保调解、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主任可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三章  村民

第十一条  凡是户籍在本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籍贯、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是本村村民。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

   (二)享有参加本村村民会议和各项民主活动的权利,可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问询;

   (三)按制度达到标准的,享有获得村民委员会各项奖励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村村民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村、组召开的各种村民会议;

   (三)维护集体的利益和荣誉,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助人为乐,同一切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参加五星级户、十佳文明户、十佳好媳妇、十佳学习型家庭及卫生清洁户等争创活动。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民主听证会,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成员向与会人员报告自己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的批评,评议者可通过民主测评表、提案质询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参加民主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事项公开的形式有村务公开栏公开、村简报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有线广播公开等。

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推选产生,一般有37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懂财务知识的村民。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检查村务公开情况。

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其新近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

(二)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运行、修改;

(四)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决策,建设项目的投资、招投标、承包、项目进展、资金管理等情况;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六)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七)村级财务运行情况;

(八)村集体资产发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九)宅基地的审批使用,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结果及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村级民主听证会制度

(一)召开时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

(二)会议内容。(1)党总支、村委会报告工作,经济合作社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村干部述职;(2)党员和村民代表与村两委会成员面对面进行质询和交流;(3)村两委会答复提案;(4)对村党总支、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会议要求。(1)会议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2)参加对象为村全体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人数要求占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3)会议召开5天前,村两委会向村民小组分发提案表,分别采取10人联名,一事一议的办法填写提案表,在听证会召开2天前提交给村两委会,由村两委会梳理后形成回复意见;(4)做好会议记录和提案表、反馈意见情况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村干部创业承诺制度

(一)承诺时间。要求一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或年初,可结合村级民主听证会进行。

(二)承诺内容。村班子集体和村干部分别向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作出创业承诺,接受质询、提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三)落实承诺。(1)公开承诺后,村班子集体和村干部个人创业承诺书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2)召开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根据承诺内容制订实施计划。(3)将创业承诺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表、村民小组长进行通报,一般每季一次,重要工作及时通报。下次民主听证会结合述职进行述诺。

第十九条  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违反村务决策程序的,村民代表有权向村两委班子提出,要求限期改正。

(二)村两委班子负责村务、财务公开的执行落实。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代表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村民代表有权依法进行罢免。

(三)凡未经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干部个人擅自决定和实施重大事项的,其责任由村干部个人自负,如给村集体和村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事项每月公布一次。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要真实可靠,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主办会计签字认可,并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村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

(四)土地征用各项资金管理情况,建设项目资金的预决算情况;

(五)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六)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两户一体临时用房审批办法;两户一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管理规定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影响他人的原则下,办理两户一体审批手续。

(一)审报办法;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画好所建临时用房平面图,征得本组同意,邻里无意见,报组长审核是否非耕地,再上报村土管员。2、由土管员现场查看是否属实,再报村二委集体讨论同意后,由镇村建站现场踏勘,在符合村镇规划、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报土管部门审核办理两户一体临时用房审批手续,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用地面积:

1、按农户承包面积5亩以上,每亩两户一体用房2平方米。

2、按人每人5平方米,按在册户口计算。

3、两户一体建房户最多不超100平方米。

(三)交费标准:两户一体建房户必须交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费,50平方米内每平方每年收取建设用地使用费每平方米为2元,51100平方米(因发展经济需要)每平方米为5元。对原已建好的超100平方以上的家庭工厂收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费每平方米每年为10元。

(四)凡两户一体临时用房户,今后遇到拆迁等问题,必须无条件地拆除,并签订好拆除协议书。

(五)对未能办理两户一体手续的户、属非法用地,在评比五星级户中一票否决,两户一体建筑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必须不影响美观。如影响他人及美观必须无条件拆除,或强制拆除。

(六)在新区内建房必须按照规划建造,所安排宅基地自抽签日起二年内建造,二年内不能建造的由村统一收回另行安排。严禁宅基地买卖,如本户宅基地因各种原因无意建房,查实卖给他人的,对买入的非本村人,村收取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费每年每平方5元。收取自来水开户费每户2000元。并纳入外来人口管理。

(七)进入新区的农户,按新区要求建房,在建房前办理有关手续及建房保证金,进新区建房交纳保证金壹万元,建好后由土管部门、村小区管理组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严禁在房前屋后四周乱搭建,如有乱搭建经教育未曾改正的强制拆除,在评比五星级户时一票否决,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种好绿化,对村统一种植的绿化,新区农户有管理好自己房前屋后绿化的义务,村卫生检查组对新区农户房前屋后的绿化扶养定期进行检查、评比,经评比达到要求的,年终给予奖励。

第五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财务法律、法规和制度。

(一)财务收、支业务手续。一切收入款项必须使用“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除必须开具税务发票外),其它各种收据凭证一律禁止使用。一切付出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付出款项,一律由经手人填写县统一格式的无据支出凭证。无论外来或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三人以上签名并详细注明发生事项、时间才能报销入帐。

(二)财务开支审批。实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社长一支笔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由村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办理相应的集体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单据不得入帐。

(三)村级招待费。村业务招待费严格控制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如确因工作需要超支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同管理。各项专业承包、工程发包、租赁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时间。每月的15日前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二)公开内容。县村务公开五统一表式内容。

(三)公开程序。由村委会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公开内容,表决通过后公开。

(四)公开形式。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简报公开,会议通报公开及其他形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制度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认真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1)财务公开内容要经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每月村的财务由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盖章。每月的5日前为“村财务结报日”,由村出纳将财务收支票据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备案。

2)村务公开后,由村干部随时接待群众咨询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咨询有关政策,反映意见建议等;由村民代表收集或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村干部对所提出的问题要逐一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从二○○八年五月八日厍浜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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