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厍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   点击数:1227    日期:2008年5月9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魏塘镇厍浜村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厍浜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      

第三条  本社是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对外履行实业公司相关职能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保护与开发、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荒地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对集体所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对本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服务。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接受上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自实行双层经营体制以来户籍一直在本村的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本社社员未育小孩而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在本村委会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可暂时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社社员资格:

(一)因土地征用或征收、招考或招聘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工、招干的在职干部、职工,及招工、招干后的离退休人员;

(二)在部队被提干的;

(三)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户籍迁出本村的

第十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各类达标奖励、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承担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规定的义务;

(五)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暂时保留社员资格的,应承担除上述(四)项外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或者社员户主代表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批准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和村内事务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社员代表人数一般为社员户总数每1520户产生一名社员代表,但不得少于40人。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或个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社管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6名,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

6、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组织实施各类考核、奖励等工作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立社监会后,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相应并入社监会。

(一)社监会设成员6名,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村党组织和村委员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社监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任期选举按照第十六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有选举权的社员登记,审查有选举权的社员或社员代表资格,并公布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七)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八)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直接动议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

若罢免理由充分,镇人民政府批准罢免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理由不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镇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村出纳兼报账员一名,负责每月定期向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生产直补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集体资金审批领用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本社集体财产经营收益提出下年度的使用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财务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08   515日起生效,并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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